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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复核指南
发布时间 : 2024-01-12   来源 : 深圳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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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信访复查、复核。

  一、信访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

  (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法定职权范围;

  (三)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四)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五)其他有权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没有受理申请;

  (六)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二、信访人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原办理或复查机关、单位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或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撰写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应对原处理机关、单位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针对性地说明不服的观点和理由以及相关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信访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必须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申请查验原件),以及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支持复查或复核申请涉及事实的新证据材料、新档案、复查或复核申请涉及事实的基本情况中提到的新文件名称和文号。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二)不属于本市机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

  (三)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四)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

  四、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信访人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地址及时间

  信访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可以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

  (一)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局督查督导组。

  (二)接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人民来访接待大厅;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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