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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属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但要积极引导信访人到有关机关提出。《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