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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受理:有关机关、单位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办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论证后,依法按政策作出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重复信访事项:相同信访人第二次及以上提出,且反映的情况,所提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与此前内容基本相同的信访事项.
(来源:广东省信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