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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立或指定接待场所是各级机关、单位的义务。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做到有序信访。
在设立或指定场所之外反映问题,不属于信访活动。少数信访人为引起有关机关、单位的重视,采取到机关、单位门口或公共场所等非设立或指定接待场所上访,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其在设立或指定场所之外提出的事项,有关机关、单位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