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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办理的终结意见,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依据,类似法院的终审判决。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核意见提出后,在信访渠道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完全终结。信访人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