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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件的处理意见结果仅以短信告知是否符合规定?
发布时间 : 2022-11-05   来源 : 深圳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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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22〕9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属于以下五种情形的,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对信访件作出处理,将结果告知信访人,可以采用短信、信息网络或者提供自行查询方式等形式。五种情形如下: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不属于以上五种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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