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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发布时间 : 2019-09-04   来源 : 深圳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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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在《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批示中强调:“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

  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正式确立。1971年《红旗》杂志刊登了《必须重视人民来信来访》一文,首次公开把人民来信来访称为“信访”,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称为“信访工作”。1995年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2005年进行了修订,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建设阶段。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规范了各级政府及其机关的信访工作,规范了信访活动各方行为,明确了信访工作职责。此后,很多地方结合实际,出台了本地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信访法治化建设稳步推进。2013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号),对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部署和系统安排,拉开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序幕。同时,信访立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纳入了国家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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