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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5周年之际谈谈如何理解《信访条例》
发布时间 :2020-06-05   来源 : 深圳市信访局

主题:《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5周年之际谈谈如何理解《信访条例》

时间:2020年6月5日(星期五)15:00-16:00

嘉宾:深圳市信访局一级调研员吴振东

主办单位:市信访局

实录内容:

  【主持人】:现场的各位观众、网上的听众们,大家好!这里是《深圳市信访局在线访谈直播间》。我是今天的主持人,很高兴又与你们见面了。

  【主持人】:今年是《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5周年,在此之际,直播间有幸邀请到了咱们市局一级调研员吴振东同志来到现场,与大家一起解读分享《信访条例》修订实施的这15年间,我市在探索法治信访、提升信访工作水平等方面所做的突破。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有请吴振东同志!

  【吴振东】:谢谢大家,非常荣幸能与大家共同交流这个话题,同时也很感谢市民网友对我市信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主持人】:相信今天的话题能让彼此碰撞出思想的火花,那就让我们赶快进入主题!

  【主持人】:吴局,咱们的《信访条例》是1995年颁布的,2005修订后实施至今,在此期间,您觉得,这套修订后的条例,在落实过程中,对老百姓而言,最大的益处是什么?

  【吴振东】:这个问题得先从整体出发,在《信访条例》修订实施的15年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重大信访制度改革措施,也在推动着信访形势持续平稳向好、构建法治信访新格局。正是得益于《信访条例》的修订,为信访工作建章立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基础,咱们的信访工作才能紧跟社会发展,才能有助于高效化解百姓的疑难杂症。

  【主持人】:所以,在替老百姓高效化解疑难杂症的过程中,这套条例有发挥什么作用?

  【吴振东】:这就得从条例本身出发了。咱们就以当下百姓都很关注的“走访渠道”为例,当时,我们国家在原有的条例基础上新增了“信访渠道”一章,就是为了更方便群众走访,同时,也是为了能更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之间的权责问题。

  【主持人】:关于新增的这一章,我们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怎么执行的呢?或者说,它给百姓带来了怎样的实效?

  【吴振东】: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所以,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是严格遵守《信访条例》规定的:首先是在全市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资源,畅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相关联的上下级信访单位在信访信息系统上实现互联互通;其次是从便利群众的角度出发,不断拓宽信访渠道,特别是今年,在抗击疫情这个特殊情况下,我们拓宽了网上信访这个渠道,既不耽误群众反映相关事项,又能有效杜绝人员聚集带来的风险隐患。当疫情形势逐渐向好,就在今年4月1日,我们又新增设了“信访预约”机制,老百姓可以通过我们的线上预约平台提前反映信访事项,我们会每日召开信访调度会分析研判信访事项,能用“一通电话”解决的问题就不劳烦群众跑腿了,实在有需要走访的,我们也可通过预约这项机制提前研判把握,提前安排工作人员做好接访工作,进而提升接访质效,规范信访工作机制,为群众信访提供便利。

  【主持人】:在不到2分钟的时间里,听完您的介绍以后,会让市民朋友们觉得,咱们深圳的信访工作模式是一直朝着适应群众新需求、体现时代新特征的方向进行的。

  【吴振东】:是的,当然,这也有赖于《信访条例》的修订与实施,它在其中修订了很多条款,其中,新增、修改部分就占到原有内容的90%,这部条例的大修,是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明确了系列工作机制,是我们今天信访制度的重要基石。

  【主持人】:听完您的阐述,让我们对全市信访工作有了深入的了解。那么,关于这部条例对我们现在信访工作的影响力,除了吴局您刚刚提到的,条例里新增“信访渠道”这一章节,还有没有别的内容?

  【吴振东】:当然有的,我们刚刚主要是从百姓的视角来分享条例修订后带来的好处。其实这则条例也对我们信访工作者带来了便利,我现在就通过新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间”所作出的修订,来告诉大家。

  【吴振东】:《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吴振东】:条例规定,作出办理意见的一般期限是60日,最长期限是90日,且延长办理期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信访事项情况复杂;(2)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3)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4)须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吴振东】:对于那些长期扎根一线受理案情的信访工作者而言,新条例无疑是更加明确、细化了受理、办理程序,从程序上来说,它增强了可操作性,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无明确规定的空白,明确了信访事项上送的程序,强化了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纵向沟通质效,促进了信访问题的解决,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主持人】:吴局,刚刚有现场观众,在听完您的阐述后,觉得这个受理时间还是不够快啊!

  【吴振东】:感谢观众朋友那么用心聆听!我们很能理解百姓这个求知心切的想法,但事实上,我们深圳的各个职能机构在处理和办结百姓提出的信访事项,往往是很迅速及时的。举个最近的例子,我们最近通过全口径梳理当天的信访来件,一天内就厘清了234宗来件,并准确转交给相关单位,转交后我们还要跟踪回访。其实,很多时候,群众提出的民生诉求都要不了那么长时间就能解决,更何况,如今实施的“信访预约”机制,确实给大家都带来了便利,即使百姓在平台上预约了走访时间,但我们也会尽力在他们走访前化解矛盾。

  【主持人】:听完您这么解释,我作为深圳市民的一份子,确实感受到了信访工作的不易啊,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要想请教吴局,作为信访机构,每天把那么多繁杂又庞大的来件转给了相关单位,那如何督促检查他们的信访工作呢?新的信访条例有没有对这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呢?换句话来说,百姓是找您投诉问题的呀,他们很有可能就只问您要结果。

  【吴振东】:有的,主持人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很对。在修订后的条例里确实有做出了更完善的规定。《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情况的,应当说明理由。

  【吴振东】:此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了使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妥善的处理,依照法定职责对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决定的情况予以督查检查。包括:(1)督办的主体专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2)督办的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3)督办的内容是信访事项处理情况;(4)被督办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情况或说明未采纳改进建议的理由。

  【主持人】:我可以把这项规定理解成“责任到位促进问题解决”嘛吴局?

  【吴振东】:是的可以这么理解,这就好比是“一份保证书”,既保证了百姓的权益不受损,又保证了我们的工作质效不下降。

  【主持人】:那为了更好地保证群众的利益不受损,《信访条例》还有没有做出更便捷完善的修订呢?

  【吴振东】:有的,为了更便捷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信访条例》除了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外,还规定了落实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两项重要制度:信访接待日制度和下访制度。

  【吴振东】:《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吴振东】: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信访接待日制度和下访制度,便能深入基层,与信访群众面对面对话,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了。这也就是让我们在工作作风上转变态度,以前是等着百姓来提诉求,现在更主张让干部们主动“带案下访”。

  【主持人】:那在前面的采访过程中,您跟我们提到了《信访条例》修订后是如何便民走访、如何提高行政效率的,那接下来,我想了解的是,信访人该如何依法依规信访呢?

  【吴振东】:主持人提到的这个话题,也是我们信访工作者长期深耕的常态化工作,那我就想以多人走访为例,跟大家分享下条例修订后,是如何对“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作出修订的。

  【吴振东】:《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吴振东】:本条例规定了走访时,信访人数多应当怎么维持信访秩序。同时,本条例第二十条还专门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扰乱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禁止性规定。

  【主持人】:听完您的精彩解读后,我想把接下来的时间留给场内的观众。相信他们,不会错过与您交流分享的机会!

  【现场观众@沛叔】:吴局您好啊!听完您对《信访条例》的解读后,我个人觉得,法治化手段确实有助于完善信访工作的各项机制,但从伦理道德上来看,法治不是万能的,特别是有的机构又怕担责任,很难百分百解决我们的诉求啊!

  【吴振东】:法治工作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化解信访矛盾,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式渠道表达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或是按照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诉求,信访工作人员可以予以拒绝。当然,群众工作话语要求信访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司法为民的理念,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按照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诉求,也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于那些“法度之外、情理之中”诉求,我们会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不会让老百姓觉得深圳是一座只会用“钢筋水泥”的制度化社会,这里同样散发着人情味。

  【现场观众@主持人】:其实我也想向吴局提个问题。咱们延续这名观众的疑惑,在百姓的权益面前,信访干部该如何看待他们自身的权责冲突问题?

  【现场观众@周】:我最近反映的问题就涉及到权责冲突,所以想听吴局的看法!

  【吴振东】:信访人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按照群众工作话语的要求倾听和回应他们的诉求,当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打击违法行为时,信访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或者旁观者则会以群众工作话语为依据指责相关工作人员,这就增加了执法难度,同时执法人员也面临不利的舆论,执法行为难以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在舆论压力下,执法人员会采取弹性执法的方式,这则进一步放纵了部分信访人的违法行为,增强了他们抵抗执法的动力。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我提出以下两点看法:

  【吴振东】:一是倾听和回应群众的诉求并不意味着信访工作人员具有解决信访人所有诉求的无限职责。

  【吴振东】:二是信访人要依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上访,避免采取违法方式表达自身的诉求,也不能以群众工作话语为依据来逃避自身所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

  【吴振东】:在实际工作中,针对不同类型的信访诉求,以信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将信访分为有理型信访、商谈型信访和无理型信访。面对有理型信访,信访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对于商谈型信访,信访工作人员对群众的利益诉求要保持敏感,积极倾听和回应群众的各项诉求,不能以职责为依据对群众的诉求置之不理、漠然视之。特别是,对于问题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政策调适问题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要深入调研信访事项所体现的深层问题,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并对信访人耐心做好解释、安抚、疏导工作。对于无理型信访,一方面,对于信访人的诉求,信访工作人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拒绝;另一方面,需要善于依靠群众,形成舆论,对无理上访人施加外部压力,在源头上消除无理上访的空间。面对无理上访,尤其要避免以服务群众为名义,无原则回应信访人的无理诉求。与此同时,对于一些偏执型信访的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要积极依靠社区干部、社会工作者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引导信访人以积极、正面的态度面对生活。不过,维稳体制加剧了信访工作人员的权责冲突,我觉得,做好信访工作,更重要的是在源头上化解信访矛盾,防止矛盾的激化。

  【主持人】:非常感谢吴局给我们带来如此深刻的见解,也很感谢现场的观众朋友们,你们提出来的疑问,正好也戳中了很多信访工作者的痛点。在这个日趋变化的新时代,随着社会转型、人口聚集且朝多元化方向发展,既给我们的城市带来了朝气,也为这座城市增添了许多烦恼,同时,还让未来的信访工作变得更加繁杂,为此,百姓才会对各级落实《信访条例》提出更高的要求。

  【主持人】:希望我们今天的节目,能让大家深入了解我市在落实《信访条例》过程中所做的努力,当然,也非常感谢吴局能针对当前百姓聚焦的热点话题,并结合《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深入浅出,为我们指明方向,让我们再次用掌声对您的参与表示感谢!

  【主持人】:好了,今天的活动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会!

嘉宾:深圳市信访局一级调研员吴振东嘉宾:深圳市信访局一级调研员吴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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