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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分级完成向有权处理机关的转送、交办工作。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国家信访局5日、省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市(地)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县级信访工作机构4日。此外,根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诉求,应当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甄别处理,对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