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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法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有关规定,信访人去信访部门走访,如反映的诉求属于“越级走访”等6种不受理的情况,工作人员会作出解释并直接出具不予或不再受理告知书。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査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因此,信访的答复意见不是由信访部门作出,而是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并出具答复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