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事项的办理有没有明确的期限?
发布日期:2020-04-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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