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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51347/2020-0001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信访局 成文日期: 2020-04-17
名称: 什么是重复信访?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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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复信访?

发布日期:2020-04-27  浏览次数:-

  重复信访是指同一信访人在一定时期两次以上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行为。分为不予处理的重复信访和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因此,信访人在60日内向正在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视为不予受理重复信访。《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应视为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