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规范复查复核,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时间: 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16:00-17:00
嘉宾: 深圳市信访局综合调研处处长杜健良
主办单位: 深圳市信访局
实录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深圳市信访局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市信访局综合调研处处长杜健良同志,他将围绕“规范复查复核,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与大家在线交流。欢迎您!
【杜健良】: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感谢大家对我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主持人】:我们本次访谈的主题是“规范复查复核,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那么,请您具体谈谈,复查复核工作是如何助力这一法治化进程的?
【杜健良】:好的。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是监督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推动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的一项基本制度,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律师全程参与复查复核,将复查复核工作中建立的律师审查制度向第一级处理延伸,对纳入信访自办程序的申诉求决类事项,邀请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确保第一级处理既破解难题又依法依规。
【主持人】:在复查复核中,对不规范办理的情形主要如何审查?
【杜健良】:第一,加强对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两方面的审查。突出薄弱环节,重点依法纠正分类处理错误、程序要件缺失、处理答复不规范等程序性问题,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情形,有效保障了各处理环节规范合法。第二,对办理不规范的情形,及时撤销并要求原处理机关重新办理。对撤销、变更或者退回重新办理的事项,第二级复查机关提前与第一级处理机关充分沟通,指正错误、释法明理,从思想上纠正第一级处理机关的错误认识,避免不想改、不愿改、不会改等情况发生。
【网友@李先生】:您好!请问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杜健良】:李先生您好。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首先信访诉求应属于申诉求决类事项,其次应属于《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已由下级机关出具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若属于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情形的,应当按相应的法定途径解决。例如:群众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因工伤认定属于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行政确认”范畴,需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群众对法院判决不服,应按三十一条第一项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而非信访复查复核。
【网友@王女士】:复查复核工作对推动信访事项化解有帮助吗?
【杜健良】:感谢您的提问。第一,复查复核工作可以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利的救济权。通过复查复核,可以厘清申诉求决类事项中涉法涉诉、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程序与信访程序的边界。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事项,明确引导至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对适用信访程序的,在初次答复中清晰告知复查复核的申请期限、受理机关和材料要求,避免群众走“冤枉路”。第二,定期分析复查复核案件数据,可以梳理出政策执行偏差、部门职责交叉等共性问题,推动部门系统化解。例如,针对多起劳动报酬类复查案件,可联合人社部门开展专题培训、制定办理指引,推动同类问题批量化解。通过 “办理一案、规范一片”,压缩同类信访事项的生存空间。
【主持人】:非常感谢您的详细介绍和精彩解答。通过今天的访谈,我们深刻感受到复查复核程序在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
【主持人】:本期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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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深圳市信访局综合调研处处长杜健良